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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工作群内点名提醒 不构成对同行商家名誉侵权 信公律师代理一起名誉侵权纠纷获胜诉判决

2024-10-22

     近日,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的一起名誉侵权纠纷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所顾问单位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下称销售公司)与对方当事人丁某均为国内知名品牌空调销售商。2022年9月25日,该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在空调维修工作群里根据上级销售代理商通知要求发送工作提醒信息: “所有人注意,某商场丁某窜货销售某空调,上级通知所有售后人员严禁给予安装,否则取消售后资格,大家注意。”该工作群仅有售后维修人员22人,其中一名维修人员因与销售公司涉嫌纠纷,遂将该微信截图提供丁某,丁某以此为证据向法院提起名誉侵权诉讼,要求销售公司及刘某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

    本所闫律师代理该案后经分析认为,销售公司在自己工作群内发出的点名工作提醒通知,不构成对丁某的名誉侵权。该通知未对丁某带有任何负面评价,只是传达上级销售部门的通知精神,并对本公司售后维修人员提出要求,没有任何侵犯丁某名誉权的故意。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应当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销售公司及刘某没有侵权故意,也没有使用侮辱或者诽谤丁某的方式损害其名誉。庭审时,代理律师发表了上述代理意见,并提供了相应证据,要求人民法院驳回丁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权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也就是社会公众对民事主体的评价。刘某发布的信息的微信群涉及范围不大,相关用词未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且丁某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刘某的行为致使其社会评价降低、受损,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遂驳回了丁某的诉讼请求。丁某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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